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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等排放標準規定,對于RTO裝置排放濃度是否進行含氧量折算,需區分不同情況加以判斷。
若為確保有機廢氣充分燃燒,需補充空氣(氧氣)以進行燃燒、氧化反應,應將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%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。
若廢氣含氧量能夠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的需求,無需額外補充空氣(氧氣)(不包括燃燒器所需補充的助燃空氣和裝置的吹掃風),且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高于進口廢氣含氧量,則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。